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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甲诈骗案)_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伦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常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41970********,汉族,高中二年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乡**村**屯**号,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诈骗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5日、3月23日两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分别于2020年2月13日、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月3日,刘某甲、李某甲、付某甲、李某乙、袁某某等人因寻衅滋事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事后这五家人想花钱将五人从公安局放出来,这五家通过李某丙认识海伦市共荣乡常某乙,常某乙又找其叔伯弟弟被告人常某甲,常某甲在没有能力办理此事的情况下,谎称能为刘某甲等人办理此事。在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间,常某甲以为被害人刘某乙(刘某甲父亲)等五家办事需拿好处费的名义骗取刘某乙70,000元、张某某70,000万元、李某戊45,000元、李某丙47,500元、付某乙37,500元,共计人民币270,000元。2018年9月份,因刘某甲等五人被判刑,常某甲返还给被害人100,000元。

2.2018年8月份,被害人叶某某通过朋友黄某某认识了被告人常某甲,常某甲自称是海伦市广播局的记者,以能为叶某某儿子办理到农村信用社工作的名义骗取叶某某人民币50,000元。

综上,被告人常某甲共诈骗人民币220,0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返还给被害人并得到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常某甲于2019年7月19日被大连市金州公安局在大连市金州区吉成商务酒店内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中国邮政储蓄汇款凭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常某乙、刘某丙、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某、刘某乙、李某丙、付某丙、张某某、李某己的陈述;

4.被告人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甲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常某甲3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卫东

 2020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常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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