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2268号
被告人常某某,曾冒名常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号。2010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服刑期间被发现漏罪,2012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2016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4月27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月28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4000元,于2019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9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4日,被告人常某某至桐乡市**镇**小区**号**楼,采用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被害人牛某某的房间,窃走被害人牛某某放在房间内的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环一对,价值共计人民币3866.24元。
2、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常某某至桐乡市**镇**小区**号**楼**室,采用技术开锁手段进入被害人邓某某房间,窃走被害人邓某某放在房间内的黄金戒指一枚,价值共计人民币4979.38元。
3、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常某某至桐乡市**镇**小区**号**室,采用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被害人马某某的房间,窃走被害人马某某放在房间内的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钉一对、黄金戒指一枚、现金2000余元,价值共计人民币8880.3元。
4、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常某某至桐乡市**镇**小区**号**室,采用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吴某某房间,窃走被害人吴某某放在房间内的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环一对、黄金戒指一枚、黄金长命锁一个、现金200余元,价值共计人民币9701.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牛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等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4起,窃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7427.4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善庆、姚璟璟
检察官助理:陈晓峰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