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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Comments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93********,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住达拉特旗**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时39分许,被告人常某某醉酒驾驶蒙K**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达拉特旗锡尼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滕泰宾馆门前道路处时,被执勤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常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2.15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宏

检察官助理:李琴

                              2020年828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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