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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非法狩猎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昌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孝昌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镇**村,现住湖北省孝昌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孝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下旬,被告人左某某为防止鸟类啄食自家农田的西瓜,在瓜田里架设丝网,以阻止鸟类到瓜田啄食西瓜,期间共捕获乌鸦2只、灰椋鸟1只。2020年7月20日上午,孝昌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接到举报后,赶到现场,拆除并查扣了被告人左某某架设的丝网。

1.被告人左某某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湖北省林业局公告等书证;2.证人谈某某、陈某某、饶某某等人的证言;3.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在禁猎期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军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左某某现住湖北省孝昌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971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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