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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7********,汉族,中专,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组。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20年5月21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7月28日经我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由孟津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22时许,左某某饮酒后坐在**镇**广场后面路边打电话,被害人李某某驾车送郭某某回家行至此处,左某某声称车灯太亮,遂用拳头殴打李某某,李某某跑离现场后,左某某对李某某追赶未果返回后将郭某某撕拽至**广场后面,期间郭某某妻子黄某某赶到,左某某对二人实施殴打。后郭某某父亲随某某赶到,欲上前拉架时被左某某殴打,遂黄某某报警。后左某某沿新310国道,自东向西逆行窜至新310国道与**路交叉口附近,用言语挑衅到场民警后,窜至新310国道中间,将迎面而来的大货车拦停后逃离。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鉴定人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鉴定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处警证明,报案材料,被告人左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协议书,收条等书证;2、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伤情照片,李某某对左某某的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随某某、尤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郭某某、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关于被害人郭某某、黄某某、李某某损伤程度的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位于**镇**广场后的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饮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多人,致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且无故挑衅出警民警,并拦截货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朴

检察官助理:沈莹莹

(院印)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孟津县**镇**村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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