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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91********,汉族,文盲,务农,住单县**镇**庄**村**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上午,单县**镇城管所工作人员在巡逻时发现被告人崔某某及其家人在单县**镇**路**庄**路西违规摆摊卖水果,遂制止该行为。被告人崔某某及家人与城管所工作人员发生了争吵。后单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石某某等人依法对崔某某传唤,崔某某拒不配合,并朝石某某右眼打了一拳,朝辅警种某某胳膊上咬了一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渠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所记录的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天民

检察官助理王国伟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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