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居住地为吉林省榆树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尹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14时许,酒后无证驾驶吉A*****号小型面包车沿榆树市承恩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蓝天美地小区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理化检验鉴定:尹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6.2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尹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钢
检察官助理:张冰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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