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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某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19〕461号

被告人尤某,198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5198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人尤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12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尤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尤某在徐州市泉山区徐州市**学院财务室,采用暴力破坏的方式盗窃财务室内被害人黄某某保险柜一个,保险柜内有现金人民币约13万元。

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尤某被抓获归案,部分被盗现金被追回发还被害人,案发后尤某前妻张某某代为退赔被害人剩余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盗物品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物证、书证;

2. 证人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尤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关于案发现场文件夹表面上提取的指印鉴定书;

5. 辨认、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尤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惠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尤某现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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