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容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镇**村**号之一,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容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被告人容某某明知李某某(已判刑)因为经济紧张,想通过办理信用卡来套取现金,仍伙同李某某伪造银行流水、房产证、工商营业执照、行驶证等财力证明,提供虚假的住房和联系地址,在中国农业银行涟钢支行办理了一张李某某名下卡号为62283800********的信用卡,额度为10万元。李某某将激活信用卡后回了广东,其将办卡时留下的电话变更,然后容某某持李某某的信用卡通过POS机将钱套现出来,其中,李某某分得37000余元,容某某分得40000余元。2013年11月起,该信用卡透支本金100000元,农业银行涟钢支行于2014年1月9日至2014年3月23日多次进行催收,均无法联系到两人。
2012年8月,被告人容某某因经济紧张,想通过办理信用卡套取现金,遂请人帮忙伪造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房产证等财力证明,提供虚假的住房和联系地址,在中国银行钢城东街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590743********的信用卡。其后,容某某请人用该卡套现13万6千元, 其分得6万余元后将透支出来的钱进行消费挥霍一空,仅每月支付部分费用将该卡交由他人代为还款。2014年10月,该信用卡开始逾期不归还透支款,中国银行多次对容某某进行催收。2015年,容某某将电话号码变更后未告知银行,至2015年11月27日,该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194079.35元,其中本金135993. 92元。
综上,被告人容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共计235993. 92元
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容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9年7月1日,被告人容某某的亲属代为还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欠款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银行报案材料、催收资料等书证;2、朱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容某某及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共同或者单独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容某某系主犯,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华
附:
1.被告人容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碟贰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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