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州检诉刑诉〔2018〕205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州县永乐镇),2018年6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肇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宋某甲驾驶黑A****8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绥扎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绥扎路168公里100米处时,与由东向西王某甲驾驶的辽M****6号冰熊牌重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路北侧沟内树木及庄稼受损,黑A****8号别克轿车内乘车人吴某某、王某乙、宋某乙受伤,辽M****6号冰熊牌重型厢式货车乘车人张某某(被害人,男,56岁)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甲承担此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王某甲承担此起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吴某某、宋某乙、王某乙、张某某无责任。
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宋某甲被肇州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 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王某甲、吴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省众大司法鉴定中心关于事故车辆道路交通痕迹、车辆速度、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张某某死亡原因及死亡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司法鉴定意见书、肇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宋某甲行车记录仪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某甲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立娟
2018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一张。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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