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Comments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现住址:河南省孟津县**镇**街**号。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19日9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到孟津县**镇**超市购物时捡到被害人张某某遗失的电动车钥匙,购物结束后宋某某到超市外,用钥匙将张某某的一辆灰色雅迪牌踏板电动车偷走。2020年5月21日,宋某某被抓获,被盗的电动车及随车物品全部被追回。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雅迪电动车价值2815元。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宋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3.被告人宋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加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退还所盗的电动车,属于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宋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松亚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于孟津县**镇**街**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