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02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乡**村楼**组**号,务农。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云石山乡村民宋某甲、梁某某夫妇经云石山乡人民政府及土地主管部门的审批,被允许在**乡**村楼**组**附近建房。
2019年6月2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以土地归属存在争议为由,来到梁某某建房的地点推倒已经扎好的钢筋,梁某某看见后便上前阻止宋某某并与其发生肢体冲突,宋某乙看见自己的母亲被宋某某撕扯,即上前与宋某某扭打在一起,扭打过程持续几分钟并导致梁某某受伤。经瑞金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报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甲、宋某乙、刘某甲、宋某丙、廖某某、宋某丁、曾某甲、李某某、刘某乙、宋某戊、曾某乙、刘某丙、宋某己、曾某丙发生、谢某某、钟福英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瑞金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鉴定报告;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金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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