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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装载机司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苏木**村,现住察右后旗**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时13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鲁DQ****号灰色长城小客车,沿S105省际通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72km+800m处,与对面由西向东白某某驾驶的晋BD****号(挂车号:晋B****挂)解放牌重型半挂车碰撞,致宋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中宋某某负全部责任,经鉴定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7.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法律文书、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乌)公(司)鉴(理)字(2020)355号;5.现场勘验图一份、照片2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本人受伤、双方车辆受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右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平

检察官助理:许珂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8147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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