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米检诉刑诉〔2019〕19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陕西省米脂县**镇**村**号,现住陕西省米脂县**镇**村**号。2016年11月25日米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孟某某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米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0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米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米脂县公安局民警在检查孟某某的粉条加工场所时发现孟某某存放标有山梨酸钾字样的白色粉末状物品20公斤,遂对孟某某现场生产好的5种粉条进行提取,并委托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该5种粉条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在孟某某家中提取到的5种粉条,铝残留量均超标,国家标准为:≤200(mg/kg)。其中1种含有山梨酸及其钾盐成分,国家标准为不得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常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便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法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违法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有劣迹,认罪认罚,具有如实供述之法定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军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米脂县**村的处所。
2.卷宗2册,电子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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