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71980********,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蓝山县**镇**村**组。2019年5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蓝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男,绰号“晓拐”,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71972********,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蓝山县**镇**村**组。2011年因吸食毒品被蓝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3年因吸食毒品被蓝山县公安局裁决强制戒毒两年;2016年因吸食毒品被蓝山县公安局裁决强制戒毒两年;2016年7 月份因吸食毒品冰毒被广东省连州市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又名张某乙,绰号 “德德”、“德古”,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71974********,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蓝山县**镇**村**组。2008年因吸食毒品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因吸食毒品被蓝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两次;2017年因吸食毒品被蓝山县公安局裁决强制戒毒两年;2018年因在永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表现良好被提前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张某甲、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7日补查重报;2019年8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孟某某、张某甲共同出资在本县仙人下棋“嫩白”处以每克20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分别于2019年5月10日、5月11日、5月12日四次在被告人张某甲的住处以每克250元的价格贩卖2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刘某某,从中获利500元。
二、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分别于2019年4月中旬、4月17日、4月20日、5月5日、5月14日分别五次在本县塔峰镇的南海大酒店、皇家宾馆、三口井、假日酒店处以每克400元的价格贩卖5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朱某某,从中获利。
三、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分别在本县的塔峰镇柳树桥“桥头饭店”、东方大道廉租房小区以每个“包子”(装0.3克)200元的价格三次贩卖0.9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彭某某,从中获利。
四、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孟某某在本县塔峰镇途家公寓宾馆以200元的价格贩卖0.2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黄某某,从中获利。
另查明:2019年 5月20日,蓝山县公安局民警从孟某某身上查获的一包冰毒疑似物净重2.11克、一包毒品麻古疑似物净重0.1克依法进行了扣押,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送检的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微信截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彭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孟某某、张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三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蓝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兰生
附: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蓝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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