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9〕792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乡**村**号。2017年7月25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榆次分局取保候审。因传唤不到于2018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在逃),2019年8月8日被河南省淮阳县警方抓获。2019年8月13日被榆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经我院批准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完毕后于2019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吕某某、张某某夫妻自2016年9月以来通过圆通物流、远成快运多次向被告人马某某(已判决)进购假药智满牌“百痛消冬虫草蝮蛇胶囊”、“克痹冬虫草蝮蛇胶囊”、“活络风痛宁冬虫夏蝮蛇胶囊”(经晋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二人以上门推销的方式将上述三种假药4690盒销售至晋中市榆次区春光药店、德宁药店等20余家药店、诊所,销售金额约为37520元。
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其丈夫马某某在其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小区**号楼**单元**号租房内开设网店,在淮阳县**大道**号租赁库房存储假药,通过河南淮阳圆通速运、远成快运以货到付款的方式向山西、山东、辽宁、安徽等20余省市销售智满牌“百痛消冬虫草蝮蛇胶囊”、“克痹冬虫草蝮蛇胶囊”、“活络风痛宁冬虫夏蝮蛇胶囊”等50余种假药,销售金额为1668659元。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多次前往物流公司发货(其中已查证的淘宝网店销售假药金额总计20498元),并多次去银行将物流代收货款转至其名下银行卡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全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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