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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掘古墓葬案)_库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Comments0

库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7271989********,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县,捕前住辽宁省锦州市****平房,务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六千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3月6日被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掘古墓葬案,于2020年5月14日被库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9日被库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库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库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晚,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何某甲(已判决)、王某某(已死亡)、赵某某(已判决)、孟某甲(在逃)五人驾驶黑色轿车来到库某某库伦镇哈图艾里村东1.5公里处,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锹、镐、头灯、塑料桶、绳子等工具挖掘墓葬,挖掘出74件铜马具,同案人何某甲将被盗文物予以销赃,得赃款2800元。

2020年1月6日晚,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何某甲、王某某、孟某乙(已判决)四人驾驶一辆黑色轿车再次来到库某某库伦镇哈图艾里村东1.5公里处,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盗墓,此次未挖掘出物品。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库某某公安局投案自首。

经内蒙古博物院鉴定,被盗掘墓葬为辽代晚期墓葬,具有较重要的考古和科学研究价值,涉案74件物品均为辽代文物、一般文物;经库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涉案74件辽代文物价值为人民币4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报案材料、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证明、刑事判决书、手机微信截图、盗墓出土物品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照片,涉案出图文物移交书及清单、照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及图纸、照片册页

2、被告人孙某某及同案犯何某甲、赵某某、孟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何某乙、薛某甲、薛某乙的证言;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

5、内蒙古博物院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库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出卖为目的,秘密盗掘具有历史和考古研究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静

检察官助理:华春花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库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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