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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呼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23197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2014年10月29日因无证、醉酒驾车被哈尔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4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5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1月15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无证、醉酒(乙醇含量为108.342MG%100ML)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哈尔滨市呼兰区孟家乡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锅炉厂北侧时,与同方向王某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后,自行车滑行到叶大权驾驶的黑A****5号东风牌大型普通货车下,造成被告人孙某某、被害人王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黑公鉴字(2016)15号司法医学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右膝部损伤属重伤二级。被告人孙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于2014年10月2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走,后经公安机关侦查于2020年1月8日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交通事故和解书、谅解书等;

2. 证人叶某某、刘某某、杨某某、任某某证言;

3.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现场勘查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国华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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