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510号
被告人孙某,曾用名孙尧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86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因诈骗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盗窃罪,2015年8月3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初,被告人孙某与贺某某(另案处理)图谋用假币换真钱的方式实施诈骗。2019年8月08日08时许,被告人孙某伙同贺某某骑摩托车到隆回县**乡**村,冒充政府工作人员,以零钱换整钱为借口对夏某某实施诈骗,当夏某某拿出藏在卧室床底下的钱后,被告人孙某将夏某某手上拿的8400元人民币夺走,夏某某就叫喊,夏某某的丈夫肖某某听到后,堵住大门不准被告人孙某等逃跑,被告人孙某使用暴力方式将肖某某推倒在地后逃离现场,导致肖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肖某某的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货币真伪鉴定书、法医类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假币换真帀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在被发现后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仁元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