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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建波,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强奸罪,于2003年1月6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7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2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2019年7月29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孙某某多次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仁慈医院附近等地,采用扳手砸破汽车玻璃等手段盗窃他人汽车内财物等物品,盗窃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0280元,经徐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车辆损失合计为人民币3800元。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孙某某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慈医院附近,盗窃马某某的车内古驰牌拎包一个,包里有现金20元、银行卡等物品。经认定:被盗拎包价值人民币8500元,车辆损失为人民币270元。

2.2019年2月13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慈医院附近,砸破李某甲汽车玻璃后进入车内盗窃,未盗得财物,经认定:车辆损失为人民币180元。

3.2019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慈医院附近,砸破颜某某汽车玻璃后进入车内盗窃,未盗得财物,经认定:车辆损失为人民币340元。

4.2019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慈医院附近,砸破李某乙汽车玻璃后进入车内盗窃,未盗得财物,经认定:车辆损失为人民币220元。

5.2019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慈医院附近,砸破胥某某汽车玻璃后进入车内盗窃,未盗得财物,后又将该车左前轮胎扎破。经认定:车辆损失为人民币2130元。

6.2019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慈医院附近,砸破蔡某某汽车玻璃后进入车内盗窃,未盗得财物,经认定:车辆损失为人民币100元。

7.2019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慈医院附近,先后砸破熊某某和吴某某车玻璃后进入车内盗窃,在熊某某车内盗窃驾驶证等物品,在吴某某车内未盗得财物,经认定:车辆损失合计为人民币440元。

8.2019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慈医院附近,砸破李某丙汽车玻璃后进入车内盗窃,盗窃一个公文包,包内有发票、保险单等物品,经认定:车辆损失为人民币120元。

9.2019年1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蟠桃花园五期附近,盗窃吕某某电动三轮车一辆。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李某甲、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毅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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