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4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甘肃省白银市**县**乡**社**号。2017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安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4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6月6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湾**工地大门口,盗得被害人武某某停放在此的“巨龙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电动车工具箱内装有电动扳手一个及美团外卖箱内裤子口袋内人民币70元。经鉴定,赃物价值共计2300元。破案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指认现场及案发现场截图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等;6.鉴定结论: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刑律,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刑教育,仍不思悔改,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鸣姬
书记员:荆瑗瑗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3宗;起诉书8份。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