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二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3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唐山市古冶区**道**庄**楼**门**号。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唐山市公安局清东陵保护区公安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清东陵保护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019年期间,于某某(另案处理)以伪造印章等方式欲为评估公司提供虚假的评估资料。后被告人姚某某将需要伪造的公司、企业印章名称统计成名单,并将需要伪造公章的情形告知李某某(另案处理),由其向被告人于某某汇报,于某某授意李某某委派胡某某(另案处理)去伪造印章,后胡某某在褚某某(已判决)经营的唐山市古冶区唐家庄**复印部处伪造了“**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两枚)、浙江省**建设有限公司(两枚)、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两枚)、温州建设集团**矿业工程分公司(两枚)、遵化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玉田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曹妃甸**钻井队、浙江省**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共九家公司企业合计十三枚印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印章等物证;
2写有被伪造的公司、企业名称的名单等书证;
3证人尹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同案犯胡某某、姚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印章真伪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连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伪造公司、企业的印章,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侯雪莹
助理检察员:刘婷婷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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