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天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被告人天某某在未取得土地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科左后旗**嘎查**小组西南角开垦草牧场种植农作物及建房。2018年8月27日,经内蒙古博元土地勘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测量,天某某个人用地23536平方米,合35.304亩,地类为天然牧草地。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天某某被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开荒案件调查笔录、会议记录、案件移送函、天某某非法开垦草原一案调查报告、地类核查情况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希某某、满某甲、满某乙、青某某、白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土地面积量算鉴定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天某某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天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占用天然牧草地建房并开垦草牧场种植农作物,占地面积35.304亩,数量较大,草地内原有植被破坏,致天然草牧场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志宏
附:1.被告人天某某现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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