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19〕255号
被告人唐伟志,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11962********,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民,住邵阳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明贵,曾用名唐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66********,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民,住邵阳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1月28日被邵阳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保外就医未按时归监,2015年10月12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29日,2018年2月9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伟志、唐明贵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唐伟志、唐明贵经预谋共同前往祁东县凤岐坪乡等地盗窃农户土鸡。两被告人租用他人车辆在祁东县凤岐坪乡和邵阳县**村**村之间沿途连续盗得被害人洪某某、付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朱某某五户共计土鸡31只,土鸭2只,鹅1只,价值总计人民币4000余元。其中在邵阳县**镇**村,两犯被告人对被害人朱某某家采取破窗入户的方式盗得土鸡9只、土鸭2只、鹅1只。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唐明贵、唐伟志在邵阳市大祥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农产品价格证明、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称重笔录及称重照片、领条、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通话记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艾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洪某某、付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伟志、唐明贵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伟志、唐明贵共同入户盗窃,且连续多次盗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唐伟志、唐明贵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伟志、唐明贵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二被告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文龙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关押在邵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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