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8231971********,汉族,半文盲,无业,住本市雨花台区**村民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枞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9月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曾因犯强奸罪,于2007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03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05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7月3日被判处拘役二个月;曾因盗窃,于2004年7月被处劳动教养一年,于2006年3月因盗窃被处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至本市雨花台区雄风路金陵老鸭面馆门口盗走被害人任某某停放在该店门口的黑色踏板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格人民币1100元。
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该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鲍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辨认、检查等笔录;
6.南京市雨花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调取和制作的现场监控视频等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朝阳
检察官助理:张浩霖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市雨花台区**民房。
2.案卷材料和光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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