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鄯检一部刑诉〔2020〕65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21********0015,汉族,大学,**公司员工,群众,非党员、非人大代表、无前科,户籍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红庙子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址:鄯善县。2019年12月5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鄯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电话:177********.
本案由鄯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新A*****号白色宝来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鄯善县新城西路便民警务站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血液检测,检出乙醇含量为171.02mg/10O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口信息、机动车查询结果单等;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
因被告人周某某具备到案后认罪认罚及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宽、从轻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鄯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莹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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