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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合同诈骗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Comments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81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在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镇**村**,暂住在上海市**路**弄**号**室。2010年3月因犯盗窃罪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9年12月22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4月13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以每月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300元的价格租赁得本市*甲路**号**室,合同约定租期3年,付二个月租金押一个月租金,并约定不许转租,周某某为此先行支付房东18,900元。12月15日,周某某使用伪造的权利人为周某某本人的房产证,假冒上述房屋的业主,将上述房屋租借给被害人潘某某,合同约定租期8年,每月租金5,000元,租金一年一付并押一个月租金。周某某据此收取了潘某某租金65,000元。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以每月6,700元的价格租赁得本市*乙路**弄**号**室,合同约定租期3年,租金付三个月押一个月,并约定未经同意不得转租,周某某为此先行支付房东26,800元。12月21日,周某某使用伪造的权利人为周某某本人的房产证,假冒房屋的业主与被害人刘某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8年,每月租金5,000元,租金半年一付。后因刘某某怀疑周某某虚构事实,而尚未向周某某支付租金。

2019年12月22日,被害人潘某某因发现自己被骗而将被告人周某某扭获归案。到案后,周某某未做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冒充业主出租本市*甲路**号**室的证据

1.证人蔡某某的证言、《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协议书》,证实本市*甲路**号**室的权利人为蔡俊,2019年11月18日,蔡某某将该房屋租赁给被告人周某某,约定每月租金6,300元,租期3年,不得转租、不得群租。

2.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房屋租赁合同》、《押金收条》、《租金收条》、银行明细,证实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潘某某于2019年12月15日签订了*甲路**号**室房屋的租赁合同,并于12月15日、17日收取了押金及租金共计65,000元。

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复印件,证实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潘某某签订了租赁合同,期间,周某某出示了一本权利人为周某某本人的房产证。

4.证人梁某某的证言及银行明细,证实2019年12月16日,其与被告人周某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其向周某某转账38,500元。次日,周某某表示合同有问题,其要求周返还全部租金。

第二组证据,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冒充业主出租本市*乙路**弄**号**室的证据

1.证人朱某某的证言、《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证实2019年11月8日,朱某某将其名下位于本市*乙路**弄**号**室房屋出租给被告人周某某,约定租期3年,房租每月6,700元。

2.证人李某乙、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1月,被告人周某某在中介公司与房东朱某某签订了租赁合同。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物业资产管理协议书》,证实2019年12月21日,刘某某通过中介与被告人周某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周某某向其出示了房产证。后因朋友告知周某某可能为假房东,故刘某某并没有向周某某转账租金。

4.证人潘某某、李某甲的证言,证实二人找到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的被告人周某某,在拿到周某某提供的伪造房产证后报警。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以及涉案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潘某某处扣押了一本权利人为被告人周某某的房产证。

第三组证据,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经济情况及身份情况等证据

1.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周某某曾携带相关房产证和别人签署过房屋租赁合同,此外,周某某目前存在无法还贷的事实。

2.证人温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周某某负责经营的理发店经常拖欠员工工资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长寿路822弄61号经营的理发店已停业。

4.被告人周某某的部分供述,证实其承认在租得本市*甲路**号**室、*乙路**弄**号**室的房屋后又冒充业主将房屋低价转租给他人的事实,但否认其具有诈骗故意。

5.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的前科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的到案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不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琳

检察官助理:季柳阴来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片)。

2.案卷材料3册。

3.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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