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1〕168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85********,汉族,中专,工地司机,住南昌市**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决定,于2021年1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湖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18日晚1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从家里步行去叠山路的“饭堂”饭店和朋友吃饭,在吃饭期间周某某有饮酒行为,饭后周某某独自步行去东湖区蛤蟆街朋友开的粥铺里喝粥、等人(朋友林某某)。19日0时许,周某某和林某某在粥铺喝完粥后一起步行去大士院拿车送林某某回家,途径榕门路、叠山路、抚河北路、滕王阁隧道、抚河北路, 19日0时25分许,周某某驾驶赣MF172*小车行驶至抚河北路孺子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59mg/100ml,民警将周某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2021年01月20日 经江西神州司法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7.81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2021年1月29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酒精呼气检测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查、呼气及抽血视频截图,行车卡口视频截图,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户籍信息等;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酒驾现场检查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华
2021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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