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51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开着朋友邱某甲父亲邱某乙才名下的一辆蓝色粤PJ5****本田牌小车载着邱某甲来到位于源城区江某某路的“苏荷”酒吧与朋友吴某某、刘某甲等人一起喝酒。至2时许,大家准备回家,当走到酒吧门前时,被告人周某某和吴某某等人与被害人简某某一方的5、6个人相遇,因双方发生口角继而进行互殴,不久双方便平息,此时,被告人周某某开动放在酒吧门口处的蓝色粤PJ5****本田牌小车朝被害人简某某一方的人群撞过去,大家见状便避闪开,被告人周某某载上邱某甲、刘某甲后便逃离现场。到了水宝某某一巷子处,被告人周某某停车下来将车牌拆除后又开车到回“苏荷”酒吧,见被害人简某某等人仍在,又朝人群撞去,被害人简某某的左脚被碾压致轻微伤,其他人急忙避开,被告人周某某驾车逃离现场。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作案工具被缴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现场检测报告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车辆信息;被告人周某某前科信息查询情况表;鉴定书;源城区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
2.证人邱某甲、刘某甲、吴某某、邱某乙、欧某某、 钟某某、邓某某、丘某某、谢某某等9人的证言。
3.被害人简某某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作案车辆照片。
6.被告人周某某的信息核查、户籍资料。
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泄私愤报复他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2次驾驶车辆冲撞他人,致他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宇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在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9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现场视频监控录像一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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