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无业,住浙江省龙游县**乡**村**路**号(户籍地浙江省江山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85********,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务工,住浙江省龙游县**乡**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王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二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月**日,被告人周某甲与姜某甲在江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2月5日生育一女儿。2013年年底,周某甲通过手机QQ聊天认识被告人王某甲,并告知被告人王某甲其已婚的事实,后于2014年下半年,周某甲明知自己有配偶仍与王某甲在龙游县**乡**村**路**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20年**月**日生育一女儿。被告人王某甲明知周某甲有配偶,仍与周某甲在其家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儿。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王某甲均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
2.证人尹某某、王某乙、姜某乙、姜某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明知自己有配偶而重婚,被告人王某甲明知周某甲有配偶而与其结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王某甲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甲、王某甲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二份。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