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64********,蒙古族,高中文化,呼和浩特**局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公安局逮捕;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华西街派出所取保候审。无前科。
刘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商业、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村**大街**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公安局逮捕;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建国街派出所取保候审。2000年因敲诈勒索罪被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刘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商业、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号院。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公安局逮捕。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造纸厂南关街道派出所取保候审。无前科。
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88********,汉族,小学文化,商业、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小区**乡**村**街**排**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公安局逮捕;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赵川派出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察哈尔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孟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至10月8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孟某某在察右中旗三岱沟金城矿业复垦恢复植被时利用在山上发现的采金设备加入购买的活性炭后通过山体渗水的方式进行采金,后将活性炭运输至河北省宣化区孟某某家中烧炼,共提炼出黄金1131.31克,后出售至河北省桥东区东望山乡金汇家金店,出售金额为381251元。
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对该案中孟某某出售的1131.31克黄金价格认定为人民币叁拾捌万陆仟玖佰零捌元整(¥386908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信息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聂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孙某甲、陈某某、田某某、刘某某、孙某乙、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孟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的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四人的刑事责任。且四名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共同犯罪规定之情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四名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主动退赃;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至五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至五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至五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至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右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布日其其格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区**单元**室;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村**号**大街**号;被告人刘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号院;被告人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小区**乡**村**街**排**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12张随案移送;
4.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孟某某退赃回执;
5.《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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