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1330号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7199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共预备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村**号,住北京市通州区**镇**小区**号,案发前系北京**公司**。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害单位、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6月7日至同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吴某某于2018年11月14日至2019年1月28日间,利用在北京市朝阳区**路**公司担任**的职务便利,将从**造型、**馆等20余家商铺收取的广告年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8万余元据为己有。
(二)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月30日至2月17日间,隐瞒其已经从北京**公司离职的真相,继续以该公司**的身份,以参加线上情人节活动、增加点击率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肖某某(女,43岁,河北省人)、李某某(女,47岁,北京市人)等10余名被害人活动费用合计人民币1万余元。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2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微信转账截图、离职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芦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肖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5.视听资料:三室讯问录像等;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越超
2019年6月21日
附:
1. 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5册及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 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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