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住温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温县公安局番田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9时46分,在沁阳市崇义镇崇义村菜市场老丹家牛羊肉老店,被告人吴某某将被害人高某某放在冰柜上的Iphone11手机盗走。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335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高某某,高某某对被告人吴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7.盗窃现场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吴某某予以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玥言

检察官助理:张丹丹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温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