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61975********,黑龙江省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黑龙江省青冈县**镇**街**委**组;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公寓**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及妻子王某某在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环美大酒店一楼包间内参加寿宴期间,无故遭到同桌吃饭的郭某某言语辱骂及投掷杂物挑衅,后在包间外走廊上王某某被郭某某踹倒在地后被告人吴某某遂上前与郭某某互厮打,并拳击郭某某头面部及身体躯干部位,导致其头面部、躯体多处受伤。经法医学鉴定,郭某某右鼻骨及右上颌骨额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鼻部软组织挫伤、鼻出血、躯体多发软组织挫伤、头顶部瘢痕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吴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郭某某人民币50000元,并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遇事不冷静、不计后果,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四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博文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家中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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