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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开设赌场罪)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Comments0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3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嵊州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8日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3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同年1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担任“闲有”APP充值代理,召集邢某某(嵊州)等多名不特定的人员加入其在微信等APP上创建的赌博群,组织群内人员绑定其推广码,并进入“闲有”APP以翻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从参赌人员充值的房费中分取提成,获利人民币14645元。

案发后,嵊州市公安局从被告人吴某某处扣押人民币14645元,现暂存于嵊州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邢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参与利润分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吴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美芳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住嵊州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516759****;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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