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61994********,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住丰宁满族自治县**镇****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4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2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02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冀HP****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至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外环路干河沟中桥南侧路口路段时,与由北向南高某某驾驶的冀H6****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经检测:吴某某送检血样中检出酒精含量为262.2mg/100ml,经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吴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引发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建龙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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