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00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6日8时24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渝CS****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水善路雷达测速路段时,在未观察道路的情况下超速行驶,致使小型轿车车头右侧与正在道路上环卫作业的被害人陈某某(环卫工人)相撞,造成陈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吴某某主动拨打“110”、“120”电话报警和救护,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处理。
2019年9月25日,陈某某经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系车祸致颅脑损伤后并发肺部感染死亡。
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渝CS****号小型轿车行驶、传动、转向、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吴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材料、归案经过、事故现场照片、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死亡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调解书》等书证;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渝法医所[2019]病理A鉴字第92号、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渝安心鉴[2019]车检鉴字第861号和渝安心鉴[2019]车速鉴字第252号等鉴定意见;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等笔录;
5.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
检察官助理:李金峰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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