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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虹检一部刑诉〔2020〕105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淮滨县**乡**村**,暂住本市嘉定区**村**号**室。2020年4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河南省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吕某某使用被害人张某甲手机期间私自更改其微信支付密码,通过操作张某甲微信,从张某甲微信账户绑定的张某甲中国银行卡中分两次各转出500元至其微信账户。次日,被告人吕某某再次操作张某甲微信账户,从张某甲微信账户绑定的张某甲中国银行卡中转出人民币9000元至其微信账户。

2020年4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吕某某至本市虹口区凉城路**弄**号***室被害人某甲的住处,在卧室内休息期间,趁被害人不备,从被害人卧室衣柜内的西装口袋中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吕某某于2020年4月1日被河南省淮滨县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吕某某退赔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10000元后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吕某某在本市嘉定区嘉新公路799号附近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现金被窃的时间、特征等事实。

2. 证人封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日被告人吕某某至被害人某甲家中休息,后于当日20时许与某某甲一同离开的事实。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吕某某曾寄宿于张某甲家中,后发现被害人张某甲的微信账户绑定的张某甲中国银行卡共计转出人民币10000元.

4、河南省淮滨县公安局调取的微信支付记录,证实被害人张某甲的微信账户绑定的张继生中国银行卡向被告人吕其彬的微信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10000元。

5.被害人张某甲出具的《收条》,证实被告人吕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10000元的事实.

6. 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凉城新村派出所、河南省淮滨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分别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过程及被告人吕某某的到案经过。

7.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新新

检察官助理:邓茜逸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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