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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吕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街道**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 年7 月至2016 年9 月,被告人吕某甲通过伪造公章、开具虚假工作单位及收入证明、拉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行(以下简称武穴工商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银行审核、发卡、领卡等环节的漏洞,冒用於某某等29 人的居民身份信息,在武穴工商银行办理信用卡共计29 张。其中由被告人吕某甲自己透支使用的有25张,分别为杨某某(卡号55021300********,透支本金49993.54元);杨某乙(卡号55021300********,透支本金47612.69元);胡某甲(卡号62533100********,透支本金49973.39元);吴某某(卡号62533100********,透支本金49972.08元;王某某(卡号62533100********,透支本金49942.35元);陈某甲(卡号62533100********,透支本金49673.86元);郭某甲(卡号62533100********,透支本金47768.7元);陶某某(卡号62533100********,透支本金40102.62元);祝某某(卡号62533100********,透支本金8855.72元);郭某乙(卡号62533100********,透支本金49912.38元);陈某乙(卡号62533100********,透支本金49996.24元);朱某某(卡号62828800********,透支本金29984.14元);吕某乙(卡号62533100********,透支本金26994.02元);吕某某(卡号62533002********,透支本金50005.06元);吕某丙(卡号62533000********,透支本金39934.38元);喻某甲(卡号62533000********,透支本金49896.08元);喻某乙(卡号62533100********,透支本金49994.90元);喻某丙(卡号62533100********,透支本金49995.06元);郭某丙(卡号62533100********,透支本金4996.77元);喻某丁(卡号62533000********,透支本金49939.09元);.喻某戊(卡号62533100********,透支本金49837.26元);朱某乙(卡号62533100********,透支本金49633.00元);吕某丁(卡号62533100********,透支本金29982.07元);吕某戊(卡号62533100********,透支本金49935.37元);许某某(卡号62533100********,透支本金49996.61元。截至案发,被告人吕某甲恶意透支上述25 张信用卡本金共计1119927 元。

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吕某甲向武穴工商银行申请办理了三张信用卡(卡号62223300********透支本金95857.54元,卡号62533002********透支本金19038.93元,卡号62533100********透支本金27001.82元)。截至案发,被告人吕某甲恶意透支上述三张信用卡本金共计141898.29元。

武穴工商银行分别于2017年6月2日、2017年7月7日、

2017年8月11日上门催收未果。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吕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单位公务卡申请表、工作收入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工行卡交易明细、武穴市师范附属小学江林分校公务卡清单、吕某甲非本人办卡用卡清单、书面承诺书、催收函及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喻某己、居治涛、郭某丁、陈某丙、胡某乙、郭某戊等人证言;3.被害人桂某某、杨某乙、胡某甲、吴某某、陈某甲、郭某甲、陶某某、祝某某、郭某乙、陈某乙、吕某乙、吕某丙、喻某甲喻某乙、喻某丙、郭某丙、喻某丁、喻某戊、朱某乙、吕某丁、吕某戊、许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吕某甲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吕某甲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萍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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