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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某某盗伐林木案)_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Comments0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82******,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越西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越西县森林公安分局调查,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吉某某未在林草部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2月6日擅自在贡莫乡差差木村二组山坡上(小地名:哈比阿坡)砍伐华山松树木11株,并将砍伐的树木据成44(节)件拉到贡莫乡和平街俄某某木材加工厂进行加工。经越西县林业和草原局工程师进来鉴定,所砍伐的树种为华山松,木材材积为4.481立方米,活立木蓄积为7.4683立方米,林木损失358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未在林草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越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文华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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