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671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泗水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大兴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月**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至21日,被告人卢某甲在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镇**村的**仓库房内取送订单货物时,先后四次趁人不备将元宝牌大豆油10桶、元宝牌富强粉6袋、好面缘牌小麦粉3袋窃走,后予以变卖。同年8月2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卢某甲在上述地点以上述方式将1袋元宝牌富强粉窃走,后被北京**公司管理人员发现并报警。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380元。
被告人卢某甲于2020年**月**日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村**仓库被通州分局徐辛庄派出所民警抓获。1袋元宝牌富强粉已扣押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部分被盗物品照片;2.书证:进货明细、入库验收单、配送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支付截图、扣款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任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讯问录像等;7.其它证据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司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松涛
检察官助理:刘远歌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在住所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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