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金全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22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卓金全和卓某某(已判决)、阿某某(另案处理)在卓金全家喝酒,因没酒没菜了,卓金全提议到附近香蕉园偷鸡和抢一些钱回来买酒喝,卓某某和阿某某均同意。接着,卓金全带领卓某某、阿某某来到**镇**村委会**村尚某某的香蕉园,三人在附近各自捡了一根竹棍,先是对被害人王某某、何某某夫妇居住的工棚进行打砸,之后闯入房间殴打正在睡觉的被害人王某某、何某某夫妇,威胁王某某、何某某夫妇交出财物,王某某、何某某交出两部手机后,卓金全勒令他们继续交出现金。因王某某、何某某不想交钱,卓金全便对何某某搜身,并摸了何某某的胸部、生殖器官等敏感部位,此时,王某某见卓金全猥亵其妻子便反抗,阿某某遂用竹棍殴打王某某,王某某便下跪求饶并叫何某某交钱出来,何某某便将藏在枕头底下的1100元现金交出来。三人拿到钱后便走出房间到鸡棚处抓鸡,后因害怕事发便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的两部手机共计人民币449元,被害人何某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2019年9月30日23时15分,被告人卓金全到陵水县公安局文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被毁坏的摩托车、石棉瓦屋墙、手电筒、遗留现场粉色拖鞋一双;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3.被害人王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卓金全及同案犯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金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金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在抢劫过程中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制猥亵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金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吴京伟
检察官助理:丁文娟
书 记 员:卓怀志
附:
1.被告人卓金全现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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