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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某某故意伤害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0********,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现在自贡市自流井区**街**商场工作。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卓某某的妻子杨某某、温某某(杨某某之母)与自贡市自流井区**街**号“**超市”店主雷某甲因店铺经营问题发生打架斗殴,随后自流井分局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将杨某某、温某某、雷某甲口头传唤至东兴寺派出所接受调查。

同日13时许,卓某某在帮助杨某某守店子时与帮助雷某甲看店的雷某乙(雷某甲之姑妈)发生口角继而抓扯,在此过程中卓某某将雷某乙打伤,导致雷某乙身体右侧4-7肋骨骨折、错位,右侧胸腔积液200ml,面部挫伤等。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雷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归案后,卓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其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说明、被害人的住院费用结算票据、病历资料、谅解协议书、鉴定意见告知书等;

二、被害人雷某乙的陈述;

三、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六、视听资料:讯问卓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二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莉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卓某某现取保候审。

2.卷2册、光盘3张,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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