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42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0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乡**村**屯**号)。2018年8月28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分别于2018年12月27日、2019年3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月26日、4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8年12月13日、2019年2月27日、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号**楼,以能够帮助张某甲提升交通银行信用卡额度为由,用张某甲持有的被害人韩某某的**银行信用卡办理贷款业务人民币10,000元,除向张某甲转账33,000元充当提升额度钱款外,在张某甲与韩某某均不之情的情形下将剩余钱款从韩某某信用卡内转出。案发前,刘某某返款11,000元。刘某某诈骗韩某某人民币56,000元。
2.2016年9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号**楼,以能够帮助被害人张某乙提升**银行信用卡、**银行信用卡额度为由,分多次将张某乙两张信用卡内钱款转出。经哈尔滨裕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自2016年9月至2016年12月,刘某某以信用卡提升额度为由使用张某乙信用卡,刷卡金额本息共计人民币202,506.73元,其中利息、手续费金额为人民币1,702.56元,还款金额为人民币141,941.22元,剩余未还款金额为人民币62,268.07元。
3.2016年10月22日至11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界**楼,以能够帮助被害人苏某某提升**银行信用卡额度为由,将苏某某信用卡内的80,000元转出。案发前,刘某某返还其中65,000元。案发后,刘某某将剩余钱款15,000元返还。
综上,刘某某共实施信用卡诈骗三起,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31,565.51元。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8月28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三名被害人银行交易明细、银行对账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张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韩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裕隆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文婷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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