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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身份证件案)_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宁检二部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住河北省遵化市**镇**街**排**号。2016年5月8日因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被辽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7月27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微信从一办假证的人处以110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张姓名为肖某某、身份证号码为4203031976********的居民身份证,一本证号为4203031976********、档案编号为4203001*****、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本姓名为肖某某、证号为4203031976********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2018年7月27日10时30分,刘某甲持上述证件驾驶车牌号为冀B****E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津芦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津芦公路与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六经路交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核查,上述证件均系伪造。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主体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核查函、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明杨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居民身份证鉴别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6、检查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伪造国家机关的证件、伪造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常宁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在居住地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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