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2326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镇**街**号。被告人朱某甲曾因犯销赃罪,于1991年4月10日被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被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凤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朱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镇**街**号。被告人朱某乙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刘某乙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刘某乙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庄**队**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朱某甲、刘某乙、吴某某、朱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10日,将该案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2月10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2020年3月20日,将该案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20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6月起,被告人刘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凤阳县**高架桥下面、凤阳县**镇**高速下、凤阳县**镇**树林里、凤阳县**镇**村**队**高速下等地提供场所、赌具牌九,招引、纠集顾某某、李某某等二十余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雇佣被告人朱某甲、刘某乙、吴某某为赌场放风,同时安排吴某某、朱某甲开车接送赌客,雇佣被告人朱某乙在赌场内看抱抽头的“水箱”。2019年9月11日16时许,在凤阳县**镇**村**队**高速下,顾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等二十余人正在用牌九进行赌博时,被凤阳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收缴涉案赌资84200元、赌具牌九一副。
被告人吴某某、刘某乙、朱某甲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朱某乙、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刘某甲、朱某甲、朱某乙、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刘某甲、朱某甲、朱某乙、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场、赌具,招引、纠集二十余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雇佣被告人刘某乙、吴某某、朱某甲为赌场放风、雇佣被告人朱某乙为赌场抱水箱,以上五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琪琪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刘某甲、朱某甲、朱某乙、刘某乙现分别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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