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巷**号,现住该地。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7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孙某某(另案处理)进入北京市顺义区**镇**村**路**号被害人庄某某的暂住处,盗窃人民币1万元左右。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2月25日,孙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庄某某13000元,庄某某对孙国庆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殷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手印鉴定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如实供述、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冬
检察官助理:田培沣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顺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6册(内含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随案移送。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