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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滨检一部刑诉〔2020〕63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41994********,汉族,大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同住址福建省龙岩市**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9年9月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2020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武平县公安局万安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辩护人冯运华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2020年10月6日退回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1月6日重新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被告人刘某某为获利在明知资金非法的情况下,仍提供其账号为62218401090********的农村信用社和账号为62170018800********的建设银行账户,代人收款、取现。资金到账后,被告人刘某某持银行卡多次到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东肖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等银行取款,然后根据上家指使将钱交到指定人手中。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共取款101.9万元。

2019年7月20日,位于新乡市卫滨区**街**号的张某某被人以淘宝退货为名诈骗现金49864元,公安机关根据资金流向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刘某某到案后,向张某某退出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账户明细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银行取款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向他人提供银行账户代为收款、取现,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金玲

   检察官助理:王瑞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龙岩市**县**镇**村**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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