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评论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龙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刘某甲(又名:刘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66********,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龙江县**乡**村**,住该村。1995年11月2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20年5月24日因殴打他人被龙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龙江县****村德**屯出发,沿村屯公路行驶至**村**屯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6.2 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5月24日在**乡**村**屯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春宇

检察官助理:苏睿倩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与证据共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