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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闫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7日,经兰陵县检察院决定,于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闫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3********,汉族,专科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镇**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兰陵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闫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兰陵县人季**(已判刑)等人成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先后实施“种子计划”和“阳台经济”,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盈利前景,且以公司能上市为名,要求参加人员缴纳一定的“股权费”(会员费),并采用三三复制模式,发展下线,计酬模式有推荐奖、直推奖、见点奖、销售奖,并以上线(推荐人)发展下线的多少,交纳资金的多少作为返利的标准,以此发展会员。

2017年夏,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其上线程某某介绍投资3600元购买**公司股权,在投资获利后,其先后用其配偶孟某甲、其子孟某乙名字和身份证各投资3600元购买**公司股权。期间,其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发展下线会员25层,3474人,提现49440.2元,对**公司的扩大起关键作用,系组织者、领导者。

2017年8月,被告人闫某某通过购买阳台菜园产品成为**公司会员,参与**公司传销活动。期间,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发展下线会员18层,992人,提现53998.5元,对**公司的扩大起关键作用,系组织者、领导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会员名单等书证;证人陆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闫某某作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种子计划、阳台经济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三三复制模式组成上下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没收其非法所得49440.2元,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时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兰陵县**路**号的家中,联系电话:1558813****;被告人闫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平邑县铜石镇**村的家中,联系电话:15853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3页;

3. 被告人刘某某涉案款物非法所得49440.2元,检察机关已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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